民主,按其本意,应该是一种妥协之道,是人们为了过尽可能公正的社会生活而安排的程序性的妥协方法。我们知道,适当竞争是有利于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的,而过度竞争会导致对竞争双方都不利的消耗战。在某种情况下,竞争双方拔河的绳子可能是极易断的线,如果双方拚命拉,线就会断,双方的利益都鸡飞蛋打。博弈论指出,击败对手自己未必得利。世界就是建立在竞争和妥协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妥协对社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妥协可以避免不同群体和不同人之间的过度竞争。然而,只有妥协还不是民主的,民主制度必定需要稳定、开放和可靠的程序。
一般而言,民主是一种通过查人数而决定政策走向的治理,也就是说是依靠人数的优势获得决策权。如果没有权威而公开的程序,就不能实现计数授权的过程。如果没有程序的限制,某些野心家或许能够通过煽动而任意改变程序,从而破坏整个民主制度。如果没有开放的程序,妥协就可能成为少数人的秘密交易。
为了保证民主制,必须使公开的程序成为不可逾越的关口。这样,人们可以在这些程序过程中进行比较、鉴别、谈判和妥协,避免被人操纵。遵循程序而获得的人数优势,赋予治理以合法性。但是,民主需要考虑和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建构社会妥协的程序性机制,是民主得以实现和发展的条件与保证。
第一,程序会使某些政府决策采取渐进的方式,从而避免莽撞和冒进。达尔说:“即使是民主国家,即使它遵循了民主的程序,这种时候它所犯的不公正仍然是不公正。多数人并不能因其为多数便是正确的。”但是,民主程序可以通过减缓巨变的震荡,避免更大的灾难。这符合历史稳步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一般规律。
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要进行重大的变革,通过协商和妥协的方式逐渐解决问题,是一种像达尔所认为的“非常理性的方式”。 达尔还说,“幻灭来自幻想,造成幻灭的不是现实主义,而是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如果是及时而有效的话,倒是能防止幻灭的。”历史上为人类带来灾难的决定,往往是那些既缺乏妥协精神又没有程序民主制约的专制领导人作出的。另外,革命也不是与过去的一切一刀两断,而是扬弃地改造。这就是说,即使采取革命的途径,妥协――特别是依照程序――也是保持社会相对安定发展的必要手段。法国政治哲学家雷蒙阿隆指出:“革命者一旦成了国家的主人,势必也会面临着这样的抉择:是采取妥协政策还是实行专制统治。”
第二,一定的程序可以起到保护弱者的作用。17世纪英国平等派思想家提出:“严格地说,最贫穷的人如果在政府统治之下没有任何发言权的话,那他也没有服从这个政府的义务。”实际上,民主就是给弱者留有某种发言权,使他们的权利通过妥协得到某种实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保障,强者很可能使弱者失去一切。如果胜者全得,败者全失,那么民主也就打折扣了。
第三,妥协的程序还可以保护少数人的个人自由与权利。这一点在欧美文化中有着普遍的共识,如果没有一定的程序,约翰邓恩在《民主的历程》中考察分析说“民主也可能损害个人的文化和价值。” 对此,具有东方文化传统的日本的政治学者猪口孝等人也指出,如果说“民主是一种把公共偏好转化为公共政策的机制”,那么这个机制就是妥协的程序。如果没有妥协的程序,民主就可能以多数人的决定为绝对尺度,要求所有人无条件地服从,从而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有了妥协的程序,多数人才可能给予少数人某种让步。有了这种让步,社会才能在容忍差异的前提下,逐步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
第四,有了妥协的程序,民主才会获得尽可能多的人的支持,从而形成民主的社会氛围,建立社会和谐。里夫斯通过《美国民主的再考察》认为,实际上,在现实中,“法律如果不被舆论支持”,它就“没有任何作用”。可见,法治是某种包容历史性妥协的程序框架。假设一项政策得到90%的人的赞成,另外有10%的人反对,那么该政策就应该在讨论过程中得到某种修正,以给予10%人群某种妥协,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某种尊重。随着赞成与反对人数差异的缩小,妥协的可能空间就应该更大。例如,如果是51%对49%,那么程序就应该保证少数人获得尽可能大的妥协空间,否则就容易导致社会的分裂。民主应该也必须有这样一个随着差异观点人数的变化而实现不同程度妥协的程序性或制度性的安排。
最后,有了妥协的程序有利于建立相互尊重的国际关系,构建公平、文明的和谐世界。在这个方面,中国的传统文化可以为和谐思维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