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祖国和我,
像海和浪花一朵,
浪是海的赤子,
海是浪的依托……”
每当这首歌的旋律响起,我的思绪总会不期然回到20多年前,还在检察院工作时的美好时光。
1979年初,根据组织选调,我来到恢复重建后的山西省临猗县检察院,以“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为座右铭,开始了在法治阵地拼搏的人生挑战。当初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真可谓十分的艰苦,不足100平米的场地内,簇拥着公安、法院、监所和检察院。
当时,我们检察院只有数间土木结构的瓦房,屋前屋后杂草丛生。全院只有一辆自行车、一部手摇电话、一个炭火炉,供大家轮番烧水煮饭……尽管如此,也没有一人喊苦叫累,大家背负初心、乐观向上、边学边干。
1980年6月2日,临猗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检察院要报告工作。我清晰记得当时自己刚从法纪科调到办公室,检察长将起草报告的任务交给了我。有压力,更有动力,我在同事的指导帮助下,反复起草、讨论、修改,夜以继日,最终以《运用法律武器,履行检察职能,为保卫四化建设而斗争》为题写成工作报告,按时交县人代会审议,并获顺利通过。
当然,记忆里还有很多自己所办的案件。1988年,我与同事们在办理一起盗窃古墓案时,挖出一个村霸路霸双重身份组成的黑恶势力团伙。院领导研究认为:案中案必须深挖细查,黑恶势力必须露头就打。于是,我们组织人力历时3个多月,先后赴河津、临汾等多地进行初查,获取了大量证据。当时,村霸魏某在铁证面前依然态度蛮横,躲回老宅,他借人多地熟,妄图与我们对峙,我们一名干警还身负重伤。我们没有畏惧,仍坚持实施抓捕。最终魏某等人自食恶果。那次行动,彻底挫败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得到了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赞扬。
1990年8月,我被调到起诉科任副科长,这里号称检察机关的“门面”和“窗口”,工作量大、社交面广、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更广。我和同事7人,加上一名内勤,整天埋头阅卷做笔录,还要随公安补侦,上法院出庭,忙得经常开夜车连轴转。
我还记得,我曾以(97)临检刑抗字第一号文,为我院起诉工作跨进质量创优年打响了头一炮。案情是这样的:张某、参某等3人长期结伙盗窃摩托等车辆。法庭上,被告辩护人对该团伙盗窃次数、价值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但对盗窃他人工具车一案,以车并未开走和车无损害为由,要求从轻量刑。法庭进入庭审调查后,我出示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盗车当晚,见财起意并共谋,由一人撬开车门,一人打开车灯,将车推走约一里远处停下来;当发现油箱内缺油时,进一步商议四处找门路加油,后因为延误至天微亮人迹响动时,3人便慌忙弃车逃离现场。这明显看出张某等人并没有良心发现产生悔意而终止行窃,受这种心态驱使他们不会将车毁坏,所以这一过程中没有法定从轻情节。
后来当我接到法院(1996)临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却发现张某等盗窃车辆被认定为未遂。针对与事实相违而量刑畸轻的判决,院检委会研究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以人力推动车辆位移,明显使车已脱离车主的视线和控制范围,且有继续密谋加油情节,其犯罪意图和主观恶性处于连续状态之中,完全符合盗窃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最终,案件经运城中级法院审理获改判。
马克思曾说:“历史本身就是审判官”,在我20多年检察岗位摸爬滚打中,走过荆林,走过繁忙,走过青春之谜,难免有迷茫,有坎坷,但如今回首,我发现自己从没后悔过。
(作者系山西省临猗县检察院退休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