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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检察院从《大数据: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谈开去 ——漫谈大数据环境下的电子检务公开
2017-11-08 17:10:00  来源:

  拜读涂子沛先生所著的《大数据》这本书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封面上美国著名统计学家、管理学家、质量管理理论的奠基人爱德华戴明(Edwards Deming)说的一句话:“除了上帝,任何人都必须用数据来说话。”这样一句话也更吸引了我来细细研读这本书。涂子沛先生通过讲述美国半个多世纪信息开放、技术创新的历史,以别开生面的经典案例——奥巴马建设“前所未有的开放政府”的雄心、公共财政透明的曲折、《数据质量法》背后的隐情、商务智能的前世今生、数据开放运动的全球兴起以及云计算、Web3.0与下一代互联网的未来图景等等,讲述了“大数据”怎样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着我们的工作,以及社会环境中的各个方面,解读了数据创新给公民、政府、社会带来的种种挑战和变革。

  伴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检察信息也日益增多,这对电子检务公开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开始的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主要集中在检察门户网站上,而今检务公开的方式变得丰富多样,诸如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平台的发展,给电子检务公开注入了新的活力,大量检察信息数据公开内容通过新媒体向社会公布,电子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也进入了新时期。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建设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更新不及时、标准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笔者结合读完《大数据》一书的感受,简单的谈一谈在目前 “大数据”环境下,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电子检务公开的几点想法:

  一是要把检察门户网站当作检务公开主要阵地。《大数据》一书中有介绍美国海洋与大气管理局通过开发利用网站为公众提供强大的实时天气预报数据,并提供非常友好的批量数据下载功能,成效显著。针对目前我国检察门户网站建设中板块分类不合理、内容单一、互动缺失的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在检察门户网站建设中可以围绕检察业务信息公开内容,统一确定全国检察门户网站的建设标准,各地区再结合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完善,从而使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更专业、更科学、更实用。另外,检察门户网站还要注重社会公众对检察“大数据”的需求反映平台和网站互动平台建设,完善与社会公众互动沟通的方式,真正满足公众对检务公开的期望。其次,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可以专门引进信息网络技术人员,对检察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应用管理,同时加强对检察工作人员网络应用能力培训,实现检察机关部门之间信息的整合和联动,从而有利于检察机关信息“大数据”的收集、筛选、管理、存储和发布,提高检察“大数据”的利用率。

  二是要坚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专业性。“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检察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等内容的公开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方式,也是让人们感受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方面。2014年,最高检建立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已在全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并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陆续上线运行。近3000个检察院的信息汇总“大数据”,在此产生较好的规模集聚,以便于全国各地社会公众的查询。但是,网站上线一年多以来,我们可以发现部分检察机关在此网站进行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存在着被动公开、延时公开、片面公开等方面问题。检察机关应该认识到案件信息公开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开是常态,而不能作为例外而存在。另外,在法律文书公开方面,把握适当保护公民隐私的同时最大限度做到实名公开,从而提高真实性,并努力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和增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性。检察机关只有坚持积极、主动、及时、全面的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这个专业领域开展好检务公开工作,才能提高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要开发利用好“两微一端”新媒体公开平台。“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伴随着新媒体平台的崛起,并带来了新媒体平台的飞速发展。换个角度来说,新媒体平台也成为了“大数据”收集和发布的有效途径。新媒体公开平台是为了满足现代人们获取数据信息而产生的,有着运营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等优点,从而在电子检务公开中占有很大的优势,也是其他检务公开方式所不能比拟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形式,对工作动态、队伍建设、普法宣传、时事热点等检察“大数据”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享。在目前“大数据”爆炸的时代,部分检察机关没有科学有效地将检察大数据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公开平台进行公开;存在着检务信息发布的中心依旧停留在检察宣传层面,没有发挥新媒体在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倾听民众呼声、解决实际困难等功能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扭转思想,认识到通过新媒体公开信息的重要性,而不是把新媒体平台作为形式上宣传的工具,逐步适应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开信息。其次,检察机关要积极利用新媒体平台与社会工作进行互动,指导社会公众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检察机关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检务公开工作中还要严格遵守法律,发布权威信息,不能出现丝毫违背法律的地方,并不断提高舆情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大数据”环境下的电子检务公开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此背景下,我们检察机关既要建立好适应“大数据”环境下电子检务公开平台建设的基础,也要注重其平台的配套措施和机制,要通过义务性规范统一电子检务公开的标准、增强实质性公开的内容、完善电子检务的信息化。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互补、融合发展的方式,应对“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挑战,实现让社会公众通过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平正义。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