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资源,由此也滋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将合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他人,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大肆出售信息牟取非法利润,甚至形成灰色信息产业链,严重影响了公民生活和社会的安全稳定。日前建湖县检察院受理了盐城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该涉案人员40余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9人,卷宗49册,涉案数据量近400万条。建湖县院结合该案和其他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诸如诈骗、盗窃等犯罪案件,发现社会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严重,信息保护问题亟待重视。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房产、汽车等用户信息集中行业为该类犯罪的高发领域;企业中高层及部门负责人为该类案件的主要犯罪主体。众所周知,这些行业合法拥有的个人信息内容丰富且数量巨大:以建湖县院受理的李某、赵某等2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为例,该案涉及的数据量近400万条,其中多数为南京楼盘、小区业主的资料,另外还有不少车主、企业及其法人高管的相关信息;从信息内容上看,涉及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人员关系,甚至包括手机通讯录、短信、信息变更记录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企业主为拓展业务亟需客户资源,因此常通过买卖信息、共享交换等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从而构成犯罪:在建湖县院受理的29名犯罪嫌疑人中,23人为各企业公司的部门经理或者投资顾问。
二是网络交易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获取方式。信息出售方多通过类似“销售交流群”的QQ群、网页等方式发布自己拥有资源信息的广告,甚至通过“伪基站”广泛推送信息;信息购买方则通过搜索百度、58同城等网站或加入特定QQ群等方式寻找信息出售方,双方通过在线联系、网络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在网络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也多通过网络购买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交易的隐蔽性使得信息出售方的追诉较为困难。
三是获取的公民信息多用于业务推广、出售牟利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部分嫌疑人获取信息是用于业务推广,如金融产品推销、房屋租赁等;部分人获取信息则用于出售牟利。另外也存在着嫌疑人利用获取的信息从事犯罪活动,如在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获取他人身份证件实施骗领银行卡行为;在信用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获取他人银行账户信息后通过网络将账户内金额转出;在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获取的信息冒充黑社会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敲诈勒索财物等行为。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商业活动、下游违法犯罪需求大加之行业监管不利催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活动。房地产、中介、教育机构、家装、保险、餐饮等行业商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越多、越准确,潜在客户的精准度就越高。商家出于业务推广、市场拓展的需求,以及一些“调查公司”、“私家侦探”等行为,催生了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分析,犯罪嫌疑人实施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时,如掌握了被害人精准的个人信息,其犯罪目的更容易达到,故实施下游违法犯罪的人员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犯罪的行为成本、法律制裁成本低。从行为成本的角度来看,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获取与处理变得轻而易举:在合法获取中,信息的采集、储存多以电子资料的形式,形成数据库,方便管理与分析;而通过网上购买等手段也能够轻易廉价地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建湖县院受理的案件中,100元左右即可购买万条以上信息。从法律制裁的角度来看,现有规范散见在不同法律文件中,缺乏统一立法,且大多数为行政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在制裁非法活动保障公民信息安全上难有用武之地。
三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信息购买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日常生活中,公民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快递、银行单据,在软件注册、网络调查问卷中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等行为,均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裸奔”,一再被作为商品买卖。而在建湖县院受理的29名犯罪嫌疑人中,多数辩称不知道购买信息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其辩解的真假我们姑且不问,客观地讲,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
三、防范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行业规制,打击违法犯罪源头。教育、金融、电信、医疗、快递、房地产等行业及部门,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聚集地”,容易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宣传教育;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及时检查监督客户资料的保存情况,严格控制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从而减少、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对私家侦探、信息咨询机构类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行业规范,明确规定其获取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二是加大技术保护,切断获取流通渠道。技术部门可以加大力度进行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技术研发,如加密、网络安全过滤等,使电子化的公民个人信息处境更为安全,降低保管不善的风险,同是能够切断非法出售、超目的使用和披露的渠道,降低可能带来的不法侵害。综合来看,技术防控手段能够提高行为人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成本,是防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举措之一,不容忽视。
三是加快立法统筹,完善法律规制体系。纵观我国法律传统与他国经验,多层级多方位的法律体系是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主要法律制裁手段。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法律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明显不能满足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面对现实的拷问,我国可以加快立法统筹,提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高度,结合中国自身特色,推进相关工作扎实有序展开。
四是落实普法宣传,加强公民防范意识。可以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通过立体化的传播平台开展有效宣传,提升公民对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严重性的认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自身防范意识,促进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以预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次生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