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建湖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室),在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正式挂牌设立。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艳、县司法局副局长刘茂林共同揭牌。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主任孙万宽,派驻人民调解员薛锦照、王友云参加活动。
建湖县检察院干警和派驻人民调解员共同学习了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规定,人民调解员将派驻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以及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共同推动信访矛盾和诉讼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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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等决定;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从宽幅度。
文稿:陈艳娇
审核:陈扣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