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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1-7月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2021-08-20 10:50: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为了细化、实化“三个规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9年8月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和2020年4月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把记录报告事项内容,从司法办案延伸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事项,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的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建湖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1-7月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如下:

  2021年1-7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共主动填报重大事项56件,其中院领导带头记录报告21件,占37.5%,其他检察人员记录报告35件,占62.5%。各内设部门记录报告情况:办公室2件,第一检察部11件,第二检察部1件,第三检察部3件,第四检察部3件,第五检察部8件,第六检察部7件。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并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们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