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问题是一个社会行为规范问题,是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的需要。在对人们行为规范的社会因素中,社会所实行的制度对人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的作用。因此,社会制度是实现社会道德目标的最大的社会力量,是最主要的承载道德的社会实体,是对人们道德教育作用最大的社会因素。
任何社会的制度,特别是公示的制度中,都存在有效制度与无效制度。所谓有效制度就是能够体现公示宗旨的规范作用的制度;所谓无效制度就是与公示宗旨相背的规范,或没有规范作用的公示制度。对应有效制度与无效制度的道德规范是有效道德规范与无效道德规范。如果社会的公示的道德准则不在公示的有效制度中体现,那么这种公示的道德规范只是无效道德规范而已。
无效制度的存在来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一种是公示的制度没有明确界定,概念模糊,没有实际具体的规范细则,无法落实。譬如,在证券市场中对于普遍存在的欺诈行为,如果在证券法中对欺诈行为没有具体的界定,执法者就无法执行,长期下去,证券市场欺诈行为必然肆意横行。法的界定模糊破坏了法的可执行性,使法名存实亡。
二是人治大于法治,权力大于制度,存在法外特权。在中国几千年封建制度下的皇权是法的一部分,不属于法外特权。如果在废除皇权帝制的情况下,制度的执行仍然常常被权力所干扰和扭曲。同一个制度对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效力,不能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甚至有些制度对某些人是无效的。这种人就是社会的特权阶层。不同的权力阶层享受不同的法外特权。法外特权的存在破坏了法的平等性或普遍性。
三是潜规则的存在。潜规则对应的是公示规则。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常常碰到的是按照公示的规章制度办不成事,而必须进行一番调查研究后发现其特有的路径,于是所谓托人找门道,颇费一番周折或代价才能办成。有了第一次成功,第二次就顺当了。有这种经验的人成为所谓熟悉社会的人。而那些按照公示的规章制度的人被称为书呆子。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都存在特定的潜规则。潜规则的存在,破坏了制度的实践性。公示制度的实践性是社会大规模生产方式中标准化生产在人际关系中的反映,潜规则是生产方式中人际关系非标准化的现象,是与现代社会大规模标准化生产方式相背的人际关系。
四是制度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如果社会的制度对于一些人失去足够的威慑力,即失去权威性,那么社会的制度对这些人的规范作用实际就不再存在。制度威慑力的丧失在制度实施范围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两方面:第一个原因是制度的合理性的破坏。所谓制度的合理性指的是制度必须具备在其实施范围的公认性与科学性。如果制度缺乏合理性,就会导致在实施范围内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的积累、激化。第二是制度规范作用的损益效应发生颠倒。如果制度的实施结果导致遵守制度的人们获得的利益不如违规者获得的利益,或者说,如果违法者获得的利益远大于受到的惩罚,即违规成本不足以对违规者产生震慑作用,那么这种制度的社会引导作用就是对制度公示的宗旨的背离。这种制度本身存在着自我否定的规范效应。
我们应当重视舆论的导向。但社会的道德最主要的载体是制度上的问题。我们的道德教育与宣传的导向应当与我们的制度道德导向一致才能实现社会的道德意识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