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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视角看精神健康
2018-06-21 17:34:00  来源:

  精神健康是衡量公共健康的重要维度,它与身体健康具有同样的地位。促进精神健康直接关系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然而,目前精神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必须认真面对的一个紧迫的公共健康问题。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精神健康问题已经占居全球疾病负担的8.1%。在年龄15—44岁的人们当中,由于精神无序导致的全球疾病负担为12%,如果把有意的、自我痛苦的伤害加进来考虑,对于男女两性来说,分别构成全球疾病负担的16.1%和15.1%。我国目前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大约有1600万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据WHO推算,我国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到疾病总负担的1/4。最近也有数据显示,在我国的患病人群中,儿童和青少年的精神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在17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

  精神健康本身是一个引起争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不同学科角度来定义精神健康。但简单地说,精神健康指:人们在精神上没有通常所讲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能够很好地把握环境和现实,积极面对人生和自我的状态。英国社会心理学家玛丽约霍达总结出6个关于精神健康最常见的界定:1、个人对待他/她自己的态度;2、人们成长、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风格和程度;3、心理功能的主要综合,或者“组合”;4、自主性或者不受社会影响的独立性;5、对于现实充分的直觉;6、对于环境的把握。美国的临床心理专家F麦金尼也总结出精神健康的7个特征:1、有幸福感和安定感;2、各种身心机能健康;3、符合社会生活规范、自我行为和情绪适应社会;4、具有自我实现的理想和能力;5、人格统一与调和;6、积极地适应环境,具有现实的志向;7、具有应变调节人际关系的能力。这些解释也可以为我们理解精神健康提供参考。

  从伦理角度来看,精神健康的促进需要采取如下一些策略与措施:

  一、建立和健全全社会精神健康服务体系。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如美国社会总结了其精神健康保健体系需要关注的问题:1、精神健康服务依赖于公共基金,通常要严格地遵循政府的规章制度。2、精神健康服务越发地由不同的人,如专业人士、精神病学家、社会工作者、精神病学护士、精神健康咨询顾问等人组成的群体来提供。这些服务通过不同的机构来实现,包括精神病院、有精神病学部门的公共的、私人的和政府的医院、社区精神健康中心、家庭护士、专门治疗酗酒、吸毒和成瘾障碍的治疗中心。3、长期的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障碍的人构成高度依赖的人群,对于试图维持负责任的和人道方案的管理者和提供者提出挑战。4、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病因,以及治疗效果的争论一直持续着,使得人们难以评价治疗方案的功效。5、精神健康服务的边界难以确定,导致人们对于疾病的医学与社会模式的不同期待和冲突。6、精神健康服务通常被看成缺乏公众的想象力,只对情感和行为异常的那部分人拥有价值。这些特点表明一个社会精神健康制度与服务的复杂性,因而,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充分地考虑到这一点。同时,在建立和健全社会精神健康服务体系时,也应当注意到精神健康服务的全社会整合。在一些发达国家中,现行精神健康服务体系面临的伦理难题之一是缺少与其他社会部门的合作,缺少健康政策的法律、经济、社会和科学方面的整合。

  二、加强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公共健康的基本精神在于预防,“公共健康是我们作为社会,群体上确保人们是健康的条件。”社会在分配有限的公共健康资源时,应注意加大分配到精神健康预防资源的比重,尽管许多公众认为这或许仅仅对那些有精神疾病的人们有利,不能恩泽更多的人们,但事实上,从一些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对于社会的潜在危害来讲,从精神疾病发生的普遍性而言,投资精神健康预防服务与每一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社会在统筹规划预防措施,提出不同的伦理对策的同时,要开展必要的道德教育,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存在精神健康问题,因而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通过助人而达到自助的目的。

  三、需要加快研究和出台有关精神健康的法规,尽快制定精神健康提供者的职业伦理规范。由于精神健康标准的模糊和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目前在我国经常出现人们仅凭并不具有权威性的医院证明,或者行政手段就可以把所谓的“精神病人”逼入精神病院的情况,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因而,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规,并使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基本的相关法律观念,以便人们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此外,我们也急需制定精神健康提供者的职业伦理规范。美国精神病学会自1973年起便制定出《医学伦理学原则——附加专门适于精神病学的注释》来约束精神病学医生和社会工作者,以及有关人士的职业行为,到2001年为止,这一文献已经被修改过13次。而我国在这方面则相对落后,因而也十分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与建设。

  四、加强关于精神健康的伦理学研究。在精神健康领域,从理念、干预模式到精神疾病防治的实践,以及社会关于精神健康的制度与政策无一不渗透伦理考量,例如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人们有必要思考哪一种伦理价值和优先性应当为未来的精神健康制度和政策提供基础和指导,而且这些制度和政策应当体现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同情和关怀原则。在实践层面,在精神疾病的治疗中,也应当贯彻知情同意的准则,尽管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尤其是对于严重的病患来说知情同意工作实属不易,但这并不构成放弃这一原则的理由。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