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人权保护的区域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
2018-06-21 17:35:00  来源:

  继去年11月亚洲议会和平协会通过《亚洲国家人权宪章》以后,今年7月非盟决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由此,人权保护的区域化已经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趋势,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

  人权保护最初是一个国内问题。对于一国人民而言,他们享有的各种权利都要由其所在国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这些权利的实现程度,也取决于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人权保护首先是国内问题。但是,人权保护又不仅仅是国内问题,特别是在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之后,在联合国的大力倡导下,国际社会已经签署了众多或涉及或专项的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很多国际公约的规定“更像是政治原则或政策声明”,也由于各成员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全球性的国际人权保护进展缓慢。在此背景下,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人权保护出现了区域化现象。欧洲、美洲、非洲乃至亚洲都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人权文件,特别是欧洲、美洲和非洲还建立了系统的人权保护机制。

  在区域化人权保护方面,欧洲起步最早。早在195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就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公约规定了12项公民权与政治权利。根据公约,欧洲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它们与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一起构成了欧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此后,公约的相关议定书又补充规定了13项公民权与政治权利。1961年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规定了19项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根据相关人权文件,欧洲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人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指控制度、个人申诉制度以及国家报告制度。1998年11月1日公约第11议定书生效,新的欧洲人权法院成为常设的、唯一有权受理欧洲国家和个人申诉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构。

  继欧洲建立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后,1969年,由32个国家组成的美洲国家组织召开人权特别会议,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其中规定了27项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后,1988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对一些基本人权作了补充规定。根据该公约,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和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是美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其保护制度主要是国家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制定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该宪章既规定了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也规定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既规定了个人权利,也规定了民族权和集体权。非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是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委员会。在宪章通过后的多年里,非洲一直致力于筹建人权法院。2006年7月2日,非洲联盟(非盟)第七届首脑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标志着非洲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迄今,亚洲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亚洲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在历史文化与宗教背景方面也有巨大不同。但是,从1955年亚非会议以来,人权一直是亚洲国家之间交往的议题之一。1993年,为了筹备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曼谷宣言》。这个宣言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的同时,宣称“亚洲国家以其多姿多彩的文化与传统能对世界会议(世界人权大会)做出贡献”,并且“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规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曼谷宣言》没有被认为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人权规约,只是一份昭示亚洲国家人权观的政治文件。

  直到2005年11月22日,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六届年会通过了亚洲人权史上前所未有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宪章》强调生存权、发展权和教育权,认为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对于人权领域的区域合作,宪章提出:在共享价值、相互尊重、彼此谅解的基础上,亚洲各国议会、政府和人民应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加强区域合作;继续探索建立促进和保护区域人权的区域安排的可能性;深入探索在国家层面上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以及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争取国际和经费支持的途径。《亚洲国家人权宪章》通过后,亚洲人权保护的区域化进展,受到人们关注。

  显然,在二战之后,人权保护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区域化的人权保护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人权保护的区域化促使人们思考以下命题,即普遍人权之必要以及何以可能?如何处理普遍人权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的是,人权保护的区域化实践已经使各不相同的国家面对已然形成的人权保护的区域化趋势思考各自如何作为。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