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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胡立东检察长 列席县法院审委会会议
2018-10-26 14:38:00  来源:盐城建湖检察院

  10月24日,胡立东检察长首次列席建湖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对“李岱文妨害作证、敲诈勒索罪、王拥军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讨论研究。讨论焦点在于李岱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犯罪数额和判决刑期,胡立东检察长就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对犯罪构成和数额提出了明确的意见: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为6万元(未遂)。建湖法院 审委会经表决,作出如下决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6万元(未遂)。

  胡立东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2010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进入审委会的案件,在司法最为权威的环节得到正确定性和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今年6月11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带头践行这一制度,发挥示范效应。首席大法官周强、首席大检察官张军分别发表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指明了努力方向。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具体行动,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色,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司法公正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近年来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与审判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利于改进检察机关的自身工作。这使我们有机会在审判环节借助法官的视野,反向审视我们检察机关在前道工作流程中的瑕疵、问题、甚至是错误,达到深入沟通,共同理解,共同把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互相做诤友、益友。下一步,建议在深化落实上级的指示和规定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们法检两院的实际情况,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规范、科学,使之更加符合我县的需要,使之更具有生命力。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