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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流寄递渠道实施犯罪案件分析 ——以建湖县为例
2018-10-19 08:35:00  来源:盐城建湖检察院

  近年来,物流寄递业的蓬勃发展,在为百姓生产生活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便利条件,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行业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案件涉及领域广泛,涉案物品种类繁多。由于大多数快递行业配送门槛较低,导致成功配送的涉案寄递物品种类繁多,案件涉及领域广泛。2014年至今,建湖县院办理的利用物流寄递行业实施的犯罪案件共计91件197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领域,其中常见罪名类型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类,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件类、贩卖毒品犯罪等。涉案物品包括毒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假烟、假酒、假药等伪劣商品,假国家机关证件、假居民身份证件等其他特殊种类物品。

  二、涉案物品识别难,查验存在技术障碍。一方面,目前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运送的违禁品中,查验管制刀具、整枪的难度相对较小,但对于毒品、拆散单独出售的枪支配件等违禁品,因其特征不明显,普通设备无法准确识别。另一方面,多数快递公司采取加盟制,加盟网点数量较多,难以管理,多数网点也不愿意多花资金购置检测设备,有些边缘地区仅租一间小办公室就成为快递收发网点,查验存在技术障碍。对于伪劣商品和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等物品,快递员初步开箱查验难以确定其用途,非专业人士更难以充分识别是否假冒伪劣。如陈辉等10人销售假药案,涉及天倍水光针、谷光肝肽、玻尿酸、丽舒妥肉毒素等药品,查封的顺丰快递单计4226份,涉及全国31个省市。

  三、借助网络联络交易,使用虚假信息,人货分离难查处,增加抓捕难度。该类案件无一例外均借助网络,犯罪嫌疑人通过QQ、网络电话,或通过购买虚假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等联系交易。交付快递物流多使用假名或者匿名,一旦交易成功,联系方式、账户等即不再使用。再加上物流快递本身具有的“人货分离”的特征, 邮寄成本不高,犯罪分子通过填写虚假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付钱给快递公司即可运送,快递公司无需核实所邮寄的货物名称与实物是否一致。因此,要从成千上万的邮寄品中发现涉案物品非常难,即使涉案物品被查获,收寄双方也无法确定对象,更难以固定证据。如庄少兰等17人销售假药案,顾永明通过物流寄递,从施群芳、邱金赞处购进灭湿痛、坐骨神经痛丸、坐骨腰痛丸、风湿骨刺丹、曲安缩松针(康宁克通针)、消石素、利石素、淋必治针等十余种进口药品,以陈建峰、吴峰等虚假身份身份,建立网址为www.ujifm.vn名为“进口药品知识网”的网站和名为“进口药品”QQ发布药品信息并销售,加大了抓捕难度。再如上文提到的陈辉等10人销售假药案涉及全国31个省市,不可能只有10人触犯法律,但是因为交易信息虚假、人货分离等困难,无法精准完全地处理所有人员。

  针对快递物流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犯罪的情况,建湖县院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是完善物流寄递行业的自身管理制度。完善寄递、接受货物双向验视制度,凡国家规定禁寄的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完善实名登记制度,强制要求寄件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在货运清单上如实登记个人有关信息和收件人相关个人信息。加快高科技安检设备的建设,建立健全寄件人责任、验视责任和渠道内部安全检查责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针对跨市跨省等跨地区运输的,在入市出市的物流总接收站应设立X射线检测设备。完善物流公司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电子化的单据储存制度,通过上传收寄信息及相关图片,储存物流运单,使单据能够被及时搜索、准确识别并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强化相关部门间的合作联动。工商、道路运输、邮政等要加强联合,对快递物流公司进行规范管理,明确界定快递物流行业各方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规范收件、运送投递等各环节的操作行为,同时加大对违规操作物流公司的处罚力度,确保监管到位,促进快递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公检法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共同研究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打击合力,从严从快打击此类犯罪。

  三是加大此类犯罪的防控教育力度。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和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扩大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鉴别能力和举报意识。针对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各项普法宣传活动,强化物流从业人员防范意识,严格遵守行业规定,认真执行物流收寄流程及要求,从源头上予以预防。

  编辑: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