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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赚钱?建湖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席公诉一起帮信案件
2021-09-07 09:17:00  来源:盐城市建湖检察院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颜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喻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9月3日下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征汉年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公诉被告人颜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喻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庭审。建湖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雪峰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该案。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个人利益,自己办理或者介绍他人办理并出售7套至36套不等的银行卡套件给他人使用。截止案发,被告人颜某某、魏某某所出售银行卡涉及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2285614.39元;被告人徐某某所出售银行卡涉及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1980585.39元;被告人喻某某所提供银行卡涉及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381530元。

  2021年8月17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案,检察长征汉年以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及速裁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移送至建湖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下午以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全程直播。

  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颜某某、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长直接承办,在司法中普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利用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由此滋生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屡打不绝, 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犯罪分子为追求不法利益,大肆倒卖、收购、出售公民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编辑:洪洪